关于开展2015年度闽清县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增设工作的通知
发布人:华博管理员浏览数:1597发布时间:2015-06-30 14:24:38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满足我县参保人员的购药需求,根据我县医保定点工作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新增2家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受理日期
二、受理对象
申请者需满足以下全部条件:
(一)取得《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证书;
(二)连续经营一年以上(指取得营业执照一年以上);
(三)至少需配备两名药师;
(四)一年内未因严重违法违规受过卫生、药监物价等部门的行政处罚(指额度较大、情节严重的)的零售药店。
三、申请材料
(一)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申请书;
(二)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四)GSP认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五)营业场所房产证复印件及房屋租赁合同原件、复印件;
(六)从业人员花名册及其执业证书、职称证明、岗位培训证书、健康证、劳动合同及各项社会保险缴费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审查程序
1、新增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资格认定工作按照《福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服务机构资格认定考核办法》(榕人社保〔2012〕107号)和《关于调整我市医保定点服务机构准入条件和信息变更有关政策的通知》(榕人社保〔2015〕39号)有关规定执行。
2、各申请单位应在受理时限内由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携带本人身份证将申报所需材料报送闽清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地址:闽清县梅城大街94号;联系人:卓莹;联系电话:62301065)。
特此通知
闽清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附件:定点零售药店申请书范本